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舆县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3民初6429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舆县分公司。住所地:平舆县铁塔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红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效飞(又名郑效心),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舆县分公司、***、郑效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与姚红雨有利害关系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