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611号
申请人: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18号。
法定代理人:丁秀仁,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316,962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1,316,96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丽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静书记员马鲜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