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雷世科,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丁秀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炳灿,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的(2021)豫0106执22号***与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75733元、执行费1264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2021)豫0106执22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 判 长 江发兵
人民陪审员 杨悦丹
人民陪审员 高 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