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7232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荥阳市。
被告: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衡山路石咀安置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687129205C。
法定代表人:丁秀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巩义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