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谢东阁、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22民初1376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687129205C(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81号院1幢4层东3单元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MA3XEB6B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赵海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