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2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238号院1号楼附48号。
法定代表人田夫。
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四路香山花园3栋1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74,1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28元,执行费4,1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4,55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敬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