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482执恢3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西大街238号院1号楼附48号。
法定代表人田夫。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波。
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519)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汝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亚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