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947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曙光,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剑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