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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支行与河南福将实业有限公司、郑州益鸿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翟欣欣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支行。
被执行人河南福将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益鸿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翟欣欣,女,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
关于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福将实业有限公司、郑州益鸿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翟欣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福将实业有限公司、郑州益鸿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翟欣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福将实业有限公司、郑州益鸿工贸有限公司、河南林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翟欣欣无银行存款,且无车辆、房产等信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毛 建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