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尚正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民终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与西三环交叉口向西1000路北金科中原营销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尚正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西路与飞龙路交叉口创新创业综合体研发中心楼173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尚正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2民初1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收款人:河南省尚正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账号:×××28,开户行:建设银行荥阳索河东路支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审承办法官***,联系方式为:157××××****、157××××****)。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