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融创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22民初1309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72××××。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融创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9号1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洁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宫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7WBJ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宸公司)、郑州市融创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第三人河南洁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诚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洁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物资供应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承包的象湖壹号三期(融创美盛芳园)项目5#楼供应轻质抹灰石膏。同时,被告将5#室内石膏粉刷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完成全部工作量后,结算金额为31.2万元,剩余85000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促一直未予支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诚宸公司辩称,诚宸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诚宸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诚宸公司与***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由***实际施工,诚宸公司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起诉状中所称,诚宸公司将5号室内石膏粉刷分包给其施工,该情况不属实。诚宸公司并不清楚***是何人,故***所诉请的支付工程款8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不应当由诚宸公司承担。诚宸公司与第三人仅仅是买卖关系。 被告融创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洁源公司述称,对***的起诉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洁源公司曾与诚宸公司签订《物资供应合同》,约定洁源公司向诚宸公司施工的郑州象湖壹号三期(融创美盛芳园)项目5#楼供应轻质抹石灰膏,***作为收货单位方向洁源公司出具《材料对账单》,诚宸公司亦曾向洁源公司支付材料款。后洁源公司将5#楼石膏粉刷业务介绍给了***,***带领工人在案涉5#楼室内粉刷石膏。 2019年12月30日,***出具书面材料一份,该材料显示:“融创美盛芳园5#楼室内石膏粉刷大工费,5号楼内石膏粉刷面积总17347㎡×18元/㎡=31.2万。河南诚宸公司工区5#楼,***。”***在该书面材料上书写“以上面积金额无误,***。”***认可已收到22.7万元,其中15.7万元系诚宸公司支付给洁源公司,洁源公司又支付给***,另外7万元由***妻子***支付。 现***起诉至本院,请求支付下余费用。庭审中,诚宸公司称其将案涉项目内部承包给了***,***系内部承包协议上的担保人。 本院认为,洁源公司曾与诚宸公司签订《物资供应合同》,***作为收货单位一方向洁源公司出具《材料对账单》,诚宸公司曾向洁源公司支付材料款,后***经洁源公司介绍在案涉5#楼粉刷石膏,***向***出具书面结算材料(显示粉刷石膏共计31.2万元),***收到的款项中的15.7万元系经诚宸公司支付给洁源公司,再由洁源公司支付给***,故***有理由相信其合同相对方为诚宸公司,故***可要求诚宸公司支付下余费用8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诚宸公司的辩称,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关于***要求融创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收款人:***,账号:×××7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为:0371-621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600********;开户行:农业银行河南省直属分行),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0371-6216××××),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