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7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6810143797,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海西村三组7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喜,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4133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竹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顾正存,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88238U,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595号1栋31层3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46266981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川东居委会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某诉蔡某、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单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苏0982民初17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财产。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某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某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雪梅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