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7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88238U,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46266981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8314904E,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学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2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201500元及诉讼费用81404元、执行费、调解确定的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严梓慧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