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88238U,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特别授权),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46266981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8314904E,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学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82执172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林
审 判 员  陆文义
审 判 员  徐中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 宇
书 记 员  吴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