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9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46266981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决: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资14976元、和解款392000元,合计40697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6月17日、7月16日、8月4日、8月10日、9月9日六次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于2020年4月13日、8月4日通过“点对点”江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购物地址、户籍、酒店住宿、出入境、保险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J×××××号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2020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继续查封、冻结,需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2、本院于2020年9月3日、9月17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厂房、机器设备、经营、债权等情况,经查,该公司尚未正式运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区草庙镇××组的土地(抵押额:本金288.6万元),查封期限2020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继续查封,需于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进行查询,查明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一件。
6、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查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释明恢复执行及申请续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该土地已设立抵押,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6976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林
审 判 员  陆文义
审 判 员  徐中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 宇
书 记 员  吴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