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82民初4370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章,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46266981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川东居委会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远节能环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被告道远节能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4976元、和解款392000元,合计406976元;2.判决被告以40697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个日历天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28日达成《离职协议书》,约定被告道远节能环保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前付给原告***工资14976元及和解款392000元,合计406976元,如被告逾期支付,每日承担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9年3月14日,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征询书,告知原告可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道远节能环保公司辩称,1.原告曾经是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助理,后来想来大丰,原告提出年薪16万元,公司没有同意,因为当时公司是起步阶段,后经协商原告的工资为6000元/月,双方签了劳动合同,原告的职位是董事长助理,并配备了电脑等办公设备,至今未移交;2.关于原告主张的工资14976元没有异议,因公司目前在筹备未能发放;3、离职的协议书是原告起草的,公司未改动一个字,我们有三个项目,第一个项目原告跟我谈要2%股权,我说投运的时候给他1%的股权,这就是给原告的补偿,另外还有江苏宁静,江苏淳雄两个项目,原告各占15%股权,原告提出辞职,股权要让出,因总包方股东和董事长的变更,造成至今股权、合作意向没有达成,导致没有资金没有跟原告履行这个协议,有人来注资的情况,可以给原告和解款,但前提原告必须予以退股,不同意给付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道远节能环保公司董事长助理,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6月22日,被告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兹有我公司员工***,男,身份证号:,原任本单位职务为:董事长助理,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于2018年6月22日办理完离职手续,与我单位解除一切劳动关系。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自由择业。我单位愿意承担本证明内容不实的法律责任”。6月28日,原、被告签订离职协议书,内容为:“甲方: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鉴于甲乙双方无意继续维系劳动关系,为妥善处理甲乙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经沟通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甲乙双方确认劳动权利义务终止于2018年6月22日,权利义务终止后在2018年7月23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应发未发的5月1日至5月31日,6月1日至6月22日的工资合计:¥14976元整(大写:壹万肆仟玖佰柒拾陆元)。2、甲方在2018年7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和解款¥392000元(大写:叁拾玖万贰仟元整;和解款是乙方应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江苏道远未缴社保、江苏道远未兑现的股权补贴、“宁静”“淳雄”股份管理费用、其他经济补偿等事由),税负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完全接受,无异议。3、工资及和解款逾期支付的,逾期金额按照每个日历天2‰计违约金。4、甲方支付工资及和解款后,乙方同意将乙方持有的“江苏宁静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淳雄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15%的股份以零元的价格无条件转让给甲方。5、甲方支付工资及和解款后,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6、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本协议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8、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本协议的任何纠纷,由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法院管辖。9、本协议自甲方签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9年3月4日,原告向盐城市大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3月14日,因盐城市大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已超过5日,征询原告是否同意继续由该委审理,原告表示不同意,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立案。
审理中,原、被告对和解款392000元的组成陈述不一;关于离职协议书约定的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法院管辖问题,双方均陈述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均不在成都市双流区,原告陈述系因为订立协议时居住在高新区,所以就近选择了双流区法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原告***主张被告道远节能环保公司欠付工资14976元,有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予以证明,且被告道远节能环保公司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和解款392000元,原、被告签订离职协议书,该协议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了违约金标准之外,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履行。因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支付工资及和解款后,乙方同意将乙方持有的‘江苏宁静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淳雄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15%的股份以零元的价格无条件转让给甲方”,故被告道远节能环保公司关于股权的抗辩,因双方已有明确约定,且以支付工资及和解款为前提条件,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具体的损失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支付以40697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资14976元、和解款39200元,合计40697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宋晶晶
书 记 员  陈 燕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