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11381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川东居委会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静。
原告***诉被告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曾 鲲
人民陪审员  严俊生
人民陪审员  朱小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杭 赢
书 记 员  何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