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2607号
原告:***,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章,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川东居委会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静,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 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小洋
书 记 员  胥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