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异47号
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天柱,该公司职工.
原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志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哲,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鹏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邓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381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以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集团”)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立案执行并作出了(2021)豫1381执5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天工集团在中原银行的存款4042066.7元,异议人(被执行人)天工集团以志鹏公司未按邓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381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的要求出具发票为由,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志鹏公司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天工集团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请求。
审判长  段士海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常 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