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7428号
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任董事长。
住所地南阳高新区岗王庄村。
委托代理人冯杰臣,河南剑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志友,任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候路中段路北。
委托代理人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冯延全,南阳市宛城区汉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并定于2021年4月16日下午15时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二被告均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38元,减半收取4969元,由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心然
人民陪审员  曹明举
人民陪审员  罗献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