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志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经理。
关于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81执5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义磊
执行员  张 杨
执行员  段照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