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众能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2503号
原告:福建众能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古竹乡古竹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807M2Y。
法定代表人:李焱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平,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蔡候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695988253D。
法定代表人:尹志发,总经理。
被告:黄清江,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南靖县奎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奎洋镇亨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70039230623。
法定代表人:余海平,镇长。
原告福建众能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清江、福建省南靖县奎洋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众能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众能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众能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游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怀志
书 记 员  吴宛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