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悵伟帅、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989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26971148P。
法定代表人:薛孟斌,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600号大象国际中心1单元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P9N292。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蔡侯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695988253D。
法定代表人:尹志友,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李想,男,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第三人:李志,男,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被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想、被告李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故应当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连东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凤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