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李焕成与徐元召、朱太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民初3452号
原告:李焕成,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南召县,现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元召,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告:朱太奇,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松谦,南阳市召县丹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保督,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南召县。
被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695988253D(1-2)
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蔡候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尹志友,任总经理。
原告李焕成与被告徐元召、朱太奇、贺保督、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焕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以实际履行为由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焕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焕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5元,由原告李焕成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标
人民陪审员  田春阳
人民陪审员  朱 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吴继飞
书记员李**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