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王小伟与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孙君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民初6987号
原告:王小伟,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申清,邓州市新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蔡候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尹志友,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君范,男,住邓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伟诉被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孙君范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伟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其未缴纳诉讼费,被告又无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王小伟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富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汝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