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际冉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392民初1715号
原告:临沂际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沃尔沃路东侧新外环加油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明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海,山东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候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尹志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涛,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沂际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临沂际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25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逾期未付,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及利息(利息以125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8199元,由原告临沂际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一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