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长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君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家庵路东北环路南金座******div>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荣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附****楼****v>
法定代表人:闫荣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信阳市华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红卫街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丁元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闫荣友,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王慧英,女,汉族,1971年3月24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一街**楼附**。身份证号:410121197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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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住郑州市金水区/div>
本院在执行**、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君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功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华天置业有限公司、闫荣友、王慧英、李超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王惠英未履行(2015)郑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王惠英名下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畜牧路447号花园新村15号楼1层B座,建筑面积:163.3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140115433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轮封)被执行人王惠英名下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畜牧路447号花园新村15号楼1层B座,建筑面积:163.3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1401154333。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而自动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三、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买卖、抵押、转让、出租或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史训利
执行员 :徐大利
执行员 :管余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