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执恢20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义马市同心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南三街坊花卉苑小区4号楼2层05号、3层05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国,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据约定分期履行,现被执行人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履行1400万元,依2020年9月4日和解协议应解除相应查封房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门峡市中心商务区紫金国际2号楼1901、1902、1909、1911、1913、2002、2003、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号;3号楼502、503、504、508、509、602、603、604、606、607、608、609、702、704、706、707、709、901、902、903、1002、1003、1005、1006、1007、1008、1304、1307、1601、1604、1605、1606、1607、1608、1609、1704、1709、1901、1902、1908号在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霍丽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