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281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义马市同心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雅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虢国路与茅津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金国,住三门峡市。
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王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义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三民终字第006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万元、案件受理费252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错列当事人为由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豫1281执63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卫
审判员  刘建召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富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