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81民初1350号
原告:***,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告:***,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42519856J。法定代表人:徐雅琴。
住所地:义马同心桥西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原告***自愿承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47.5元。
审判员  黄中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