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81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组织机构代码7425198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组织机构代码:57763840-4。
法定代表人:*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2018年1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2014)义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并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豫1281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撤销本院(2018)豫128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2、解除本院(2018)豫1281执178号案件对异议人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8年4月15日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2018年6月19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执复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28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平爱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