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执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同心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南三街坊花卉苑小区4号楼2层05号、3层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国,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114080.85元及利息,*金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退场费100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进行查控。查封了河南雅轩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三门峡中心商务区,登记证号为2016-24商务的紫金国际3号楼5层、6层、7层、9层、10层、11层、12层、13层、15层(除1505)、16层、17层(除1707、1708)、19层、20层,2号楼19层、20层所有房屋。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2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