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龙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民辖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C幢商住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535840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金龙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东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7298211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金龙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民初8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经常住所地在福建省惠安县,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福建金龙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的工程为省道西港线(漳华路)**改造工程Ⅲ标段,位于漳州市芗城区,属于漳州市芗城区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违反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五条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其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健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梓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