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Ⅹ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ⅩⅩ
委托代理人:谭ⅩⅩ,女、19ⅩⅩ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ⅩⅩ市ⅩⅩ镇ⅩⅩ村第六组,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ⅩⅩ,贵州Ⅹ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ⅩⅩ,男,19ⅩⅩ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铜仁市ⅩⅩ区ⅩⅩ乡下院子组。
被执行人:贵州ⅩⅩ公司铜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ⅩⅩ。
被执行人:贵州Ⅹ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Ⅹ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3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桂ⅩⅩ、贵州ⅩⅩ公司铜仁分公司、贵州Ⅹ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ⅩⅩ年2月2日立案执行,于2月9日追加贵州ⅩⅩ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桂ⅩⅩ、贵州ⅩⅩ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贵州Ⅹ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ⅩⅩ、贵州ⅩⅩ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贵州ⅩⅩ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ⅩⅩ有限公司支付货款ⅩⅩ元及违约金ⅩⅩ元;负担申请执行费ⅩⅩ元。案件受理费ⅩⅩ***ⅩⅩ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ⅩⅩ公司铜仁分公司履行了执行费ⅩⅩ元,申请执行人贵州ⅩⅩ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并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3执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ⅩⅩ
审 判 员 卢ⅩⅩ
审 判 员 田Ⅹ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ⅩⅩ
书 记 员 李Ⅹ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