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铜仁市申联物资有限公司与**、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申联物资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81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执行人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申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申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234901元、违约金15000元,共计249901元,该款分期支付: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于6月10日前支付80000元、于7月30日前支付89901元。若申请执行人桂闲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则应立即支付尚欠的所有款项,并从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被执行人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申联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裁定追加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申联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申联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执119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邱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