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执保72号
申请人铜仁市申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天阳花园小区13-1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2日出生,回族,住铜仁市鱼塘乡鱼塘村下院子组。
被申请人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铜仁市**办事处蔬菜园安置区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铜仁市申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铜仁市申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仁市申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立黔建设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田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