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4民初1460号
原告:香河县庆雅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香河县淑阳大街东段路南19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香河县。
被告:花法全,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港锦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灌南县新集乡新集村二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花法全。
香河县庆雅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花法全、**港锦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6日立案。原告香河县庆雅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河县庆雅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37元,由原告香河县庆雅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董 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