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艺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艺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执行人:六盘水艺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21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8785元,执行费632元,交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六盘水艺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有银行存款1000元,本院依法划拨至一案一账户上并发放给申请人且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线下调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的公司注册所在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公司注册所在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第二次网络查控,经查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将两次查询结果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六盘水艺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供本院执行,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自诉及审计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