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903执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6899187854,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义阳大道159号(4-2)号。
法定代表人:钟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敬海峰,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润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903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欠款及拌合站费用279000元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下余款项定于2022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903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巩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