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资中执字第95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58号2幢1楼6号。
法定代表人曾维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玉龙,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县白云山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环城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显宗,董事长。
关于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资中县白云山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县白云山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县白云山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1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0000元,2015年11月30日给付100000元,并且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人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共计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县白云山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县白云山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人民币18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举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