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资中县白云山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资中执字第95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58号2幢1楼6号。
法定代表人曾维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玉龙,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县白云山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环城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显宗,董事长。
原告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资中县白云山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县白云山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前履行(2015)资中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2544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71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县白云山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支付标的款共计70000元,且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资中支行的账户。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举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