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万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特76号 申请人:四川万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ABTXJ1M。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青和里南段55号1栋14楼142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521974。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10栋17楼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四川万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公证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4月9日经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尚欠申请人四川万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2044.5元,支付方式:由申请人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申请人四川万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申请人四川万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2044.5元; 若申请人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申请人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需支付申请人四川万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20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剩余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申请人四川万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全部剩余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四川万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三项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四川万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四川劝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经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信调字第1631431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