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553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
负责人:邱向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东,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中太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91行审116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执行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另外,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2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此外,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听证申请,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行审11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饶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