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恢6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918843X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中太路**。
法定代表人:周旭,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旭,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欠款535900元及利息,已执行金额0元)。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就尚欠款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川0182民初38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胡 剑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柯玉凤
书 记 员 王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