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金川安桥架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A区23幢70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珍。
被执行人: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中太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
金牛区金川安桥架经营部与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2民特1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6462.5元,执行费1797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姝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