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执3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均,男,生于1968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王清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天府新区万安镇中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918843XT。
本院作出的(2021)川1421民初2561号**均与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支付**均尚欠工程款908835元、诉讼费6634元及利息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且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21)川1421民初25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均尚欠工程款908835元、诉讼费6634元及利息的义务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川1421民初2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瑾
审判员 廖藜励
审判员 颜 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田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