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62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曾小平,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作出的(2018)川0116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小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47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在(2018)川0116执恢8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曾小平的房屋进行拍卖,但因无人竞价而流拍,并向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寄发传票,被执行人也未到局履行义务。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曾小平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