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9执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8号1栋4楼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8874K。
法定代表人:李燕,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612006H。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9民初30号判决书,于2019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
12490255261×××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354022.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毕 军
审判员 刘晓龙
审判员 赖 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