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554号
原告:***,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仁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龙工南路**。
法定代表人:翁增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浈,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龙,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