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554号

原告:***,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仁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龙工南路**。

法定代表人:翁增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浈,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龙,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