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2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承远博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D46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建筑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承远博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10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关于2021年5月13日**转账的10500元,不属于本案我主张的“书香长乐”项目的工资范围,不应当予以抵扣,具体理由如下:一、二审判决认定2021年5月13日**向我转账的10500元工资系本案我“书香长乐”项目的工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以我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10500元系其他项目工地的工资驳回了该部分诉讼请求,现我补充提交与**之间的2021年5月1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对话内容清晰、明确地体现了如下事实:(一)该10500元系支付“创客小镇”项目的工资,不属于“书香长乐”项目的工资款;(二)该10500元系支付***等人的工资,不属于我的工资,我只是负责代收。因该10500元本就属于***等人的工资,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可以以***名义再行主张权利,既与客观事实不符,也因早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而不具有可行性,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徒增诉累。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港源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提起再审申请的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六)之情形,应予以驳回。(一)本案一、二审均已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查明,二审中***虽然对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存在异议,但是仍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一、二审法院已经给予***充足的举证时间及机会进行举证说明。***本次提出的所谓“新证据”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新证据;(二)一、二审期间***从未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提出过任何异议,其在再审申请书中虽然提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情形,但并没有具体指出法律适用错误之处,属于无效的申请;(三)至于***所述“弱势”“不富裕”,该等因素与本案再审的启动不存在法定意义上的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于2021年5月13日向其转账的10500元为其妻***的工资,但在港源建筑公司提交了向***代付了工资10260元且由***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的情况下,***主张该10500元与此为两个不同工地的工资应就此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因***未就此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二审法院未采信***关于该10500元的转账系***工资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